首页 > 证券从业机构 >正文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 2019-12-18 15:41:42 作者: 吴莎莎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大家要认真学习,把每一个考点都牢记于心。备考已经开始了,从现在到考试还有很长的一个周期,学习就一定要有计划,由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基础和备考时间不同,同样的一份计划可能对于别人来说十分有用,但对自己却不适用,所以制定学习计划时切忌照搬照抄。

  证券从业基础知识,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以下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剩余资产分配权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取剩余财产的权利。

  3.其他权利

  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有:(1)知情权;(2)处置权;(3)优先认股权

  负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的记忆力是具有周期性的,所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大家要隔几天就进行一次复习,遗忘程度较低的时候,同学们只要稍稍复习一下就能重新记起,但如果长时间不复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同学们慢慢就会将已经记住的内容全部遗忘,浪费之前的努力,得不偿失。

复制本文地址:http://www.jhd518.com/mbgcd/410.html

免费真题领取
资料真题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