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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用途及证书管理

日期: 2019-08-09 17:20:38 作者: 吴莎莎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用途及证书管理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用途

护士执业证书是上岗证书,代表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者可以在相应岗位上执业。有资格证,但未取得执业证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行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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